公證結婚

常在電影或電視中看到情侶們一時衝動跑到法院公證閃電結婚的畫面,快速、簡單就是公證結婚的特色。婚禮儀式的程序大致與飯店行禮相同,但來的更簡易些。若新人想節省婚禮的費用,就不妨考慮公證結婚吧!

婚姻新制實施:

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已經修正,其中民法第982條將結婚要件由「儀式婚」改為「登記婚」,依新修正發布的公證法施行細則第60、61條,「公證結婚」已轉型為「結婚書面公證」或者「結婚書面公證同時舉行結婚儀式」。
故結婚人雙方:

(一)可直接到其中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二)或向法院公證人或民間公證人請求辦理「結婚書面公證」(不舉行儀式)或「結婚書面公證並同時舉行結婚儀式」。

但無論採用何種方式,都是以戶籍結婚登記日為結婚日,故於公證完成後,務必再去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

97年5月23日以後結婚制度改採登記制,務必前往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未向戶政機關辦

妥結婚登記前,其結婚尚不生效力

請求公證結婚手續:

      一、結婚日期由結婚人自定,舉行儀式場次請洽各地方法院公證處。

            【台北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台中地方法院

            【台南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屏東地方法院】...

  二、請至少提前三天(扣除例假日)於上班時間向公證處登記。
  三、下列書表用品請向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服務台、聯合服務處或員工合作
    社購買:
    公證請求書一份新台幣(下同)二元
  四、結婚公證書中、英文本,均由本處打字。四張三十元
  五、將公證請求書填寫後(填寫前請詳閱請求書末端之說明)交各地方法
    院公證處服務台登記。
  六、登記時應攜帶:
   1結婚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並備影本一份存卷)、最近一個月戶籍謄
    本、印章及證人二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亦可)。結婚人尚未成年者
    ,其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
   2結婚人為外國人或國外華僑者,應提出護照及單身證明,單身證明如
    在國外取得,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單身證明除應經我國駐外館
    處驗證外,須再經我國外交部複驗(單身證明如由外國駐華使領館或
    授權代表機構出具者,應經外交部證明)。
   3結婚人為大陸人民者,憑旅行證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
    大陸公證處所發單身公證書。
  七、應繳費用:公證費一千元,例假日一千五百元,需英文證書者肆佰元
  八、聲請登記得由一人前來辦理。結婚當天,結婚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
    理人及證人均應攜帶身分證件正本及印章親自到場,提前半小時報到
    ,按時舉行結婚儀式。
  九、參加婚禮人員,應服裝整齊,結婚人穿不穿禮服都可以。
  十、結婚儀式在各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結婚禮堂舉行,禮畢交付結婚公證
    書正本三份,其中一份供申請戶籍結婚登記用。

  十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聲請辦理公證結婚。
         1男子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民法第九八0條〉
         2違反民法第九八三條所定親屬結婚之限制。
         3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結婚,未經受監護人父母同意者。

         4重婚者。一人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民法第九八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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